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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钦州市开展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核查比对稽查工作中,经核查,钦州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假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并查明该发票由桂林市某建设总公司提供,即将材料移交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钦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案件移交后随即于2014年6月25日起对桂林市某建设总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钦州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项目中开具及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
经检查发现,桂林市某园林建设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从事钦州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钦江两岸景观示范绿化工程建设业务期间,取得工程收入2776500.34元,并于2011年4月29日向钦州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1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面额合计为2776500.34元。经钦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取证及鉴定,该发票为假发票。该公司采取使用假发票的手段,故意隐瞒应税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属偷税。
钦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该案中对桂林市某建设总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共10.16万元,并对该公司采取使用假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50%的罚款,即罚款4.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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