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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