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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的管理的私募性

发布时间:2014-10-21 17:1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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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冲基金的管理的私募性


  对冲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是合伙人制。基金投资者以资金入伙,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投资活动;基金管理者以资金和技能入伙,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
 
  由于对冲基金在操作上要求高度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因而在美国对冲基金的合伙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同的国家,对于对冲基金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比如日本对冲基金的合伙人是控制在50人以下等)。
 
  由于对冲基金多为私募性质,从而规避了美国法律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由于对冲基金的高风险性和复杂的投资机理,许多西方国家都禁止其向公众公开招募资金,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避开美国的高税收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在美国市场上进行操作的对冲基金一般在巴哈马和百慕大等一些税收低,管制松散的地区进行离岸注册,并仅限于向美国境外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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