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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设定绩效目标。部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设定绩效目标。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三)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四)完成绩效评价。评价部门根据被评价部门(单位)的绩效报告,对其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名人名言:早晨不起误一天的事,幼时不学误一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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