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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4-10-20 20:1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车船使用税新标准
  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那么,车船使用税新标准有哪些变化呢?下面,金投保险网的车险专家为大家介绍车船使用税新标准相关的信息。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案例】
  北京车船使用税新标准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本市乘用车年基准税额从300元到5280元,共分为7档,排量越小税额越少。同时,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实际税额仅为250元。
 
  上海车船使用税新标准
  沪版新车船税将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一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上海市在2007年颁布的旧版车船税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沪版新车船税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
 
  沪版新车船税则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每年每辆180元,较原先的300元减少12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每年每辆360元,较原先的450元减少90元;而1.6升以上至2.0升 (含)每年每辆450元,与此前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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