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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原因分析
1.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是公平原则的要求。农业税是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种,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然而,和其它职业劳动所交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相比,农业税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首先是和增值税相比。农业税征收对象为农业收入,农业收入中包含农民的生产投入,农民要缴纳占农业收入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如果把农业税的税额改增值税,就要扣除农民的生产投入。目前,我国的农民生产投入要达到收入的80%左右,折合成增值税,其税率在40%以上,是其它劳动者所交17%的增值税税率的2.5倍;其次是和个人所得税相比。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劳动者月收入扣除800元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2622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2.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难点都在农村。我国农村拥有全国2/3以上的人口,如果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根本谈不上全面小康。以保护农业、发展农业、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农民与其它劳动者收入差距、缩小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角度出发,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我国已在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宣布取消农业税,但这些地方农民根本不缺钱,取消农业税对他们意义不大。真正要取消农业税的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才有望实现我国全面小康。
3.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在世贸组织成员内,各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不仅不向农民征税,而且给农民大量补贴,增强其它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而我国人多地少,农民的农业生产平均土地占有量十分有限,在结构转换中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压力本身就较大,征收农税无形中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如江苏省从2004年起农业税税率从7%统一调整为4%,计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不变,农业税附加按调整后农业税税额的20%计征,税率调低后农业税及附加综合征收率为4.8%。如江苏盐城市楼王镇的农业税亩平均负担由2003年的75.768元降为43.296元。为平均减负32.472元,大幅减轻了农民负担过重。显而易见,如果完全取消农业税,可直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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