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 
            
| 导航背景大图 | |
| 责任编辑 | |
| 导语 | |
| 简介 | |
| 标题一 | |
| 标题二 | |
| 标题三 | |
| 标题四 | |
| 标题五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内容 
        下一篇:下一篇: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