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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07年应缴的增值税在08年入国库如何确定退税额?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来源:网校 [字号: ]

    问: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每月即征即征退税的增值按企业安置的、经民政及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残疾人人数定额退回,不足定额退回的,余额可在当年内有效。我想请问:所属月份为07年12月的应交增值税在08年1月缴纳入国库,是算07年还是08年的残疾职工的退税定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款退税减税办法规定: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单位07年12月的应交增值税在08年1月缴纳入国库,应属于07年12月的退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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