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基金费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5-11-13 15:35 来源:高顿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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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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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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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依据文件
(请查询全省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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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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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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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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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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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苏政发[2002]67号
淮劳社发[2002]137号
淮劳社发[2003]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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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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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为:市区20%、淮阴区21%、涟水22%、洪泽20%、盱眙20%、金湖20%、楚州区22%;职工个人已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从2004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缴费比例一般为18%。私营企业业主缴纳教费比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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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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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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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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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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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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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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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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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为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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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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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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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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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0.5%,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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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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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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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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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0.7%,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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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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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社[2004]154号
苏地税发[2004]242号
苏残发[2004]43号
苏地税发[2006]262号
淮地税发[200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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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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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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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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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 [2003]66号
苏政办发[2003]130号
国发[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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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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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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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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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 [2003]66号
苏政办发[2003]130号
苏政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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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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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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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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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财农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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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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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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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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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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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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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收入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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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含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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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利息收入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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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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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保费收入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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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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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业务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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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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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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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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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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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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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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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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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发[200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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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内除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它机关和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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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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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筹备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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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发[200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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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内除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它机关和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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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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