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60%送客户不用视同销售么?进项抵扣了按理也应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吧?

老师,矿泉水60%送客户不用视同销售么?答案进项抵扣了.按理也应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吧?

孟同学
2021-08-12 20:39:21
阅读量 543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矿泉水60%送客户不用视同销售么?进项抵扣了按理也应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吧?我的回答如下:

    努力学习的同学你好呀~


    购买矿泉水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6月销项税合计=30.96+7.68+22.91+7+1.28×60%=69.32(万元),其中的1.28*60%就是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继续努力哦~


    以上是关于会计名词,视同销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8-12 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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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王同学
    公司将销售的酒用于赠送客户及招待客户什么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价格是否按当期的销售价计算销项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凭证后需要随附什么单据?视同申报在申报增值税时是无票收入吗?
    • 董老师
      赠送客户及招待客户都要视同销售,按当期售价确认销项税,用出库单作为附件,在无票收入申报
    • 王同学
      老师2018年3月6日的发票现在还可以抵扣吗?认证期360天
    • 董老师
      2018年3月6日的发票到现在已经过了360天了,不可以抵扣了
  • 瞳同学
    样品送客户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吗
    • 方老师
      问: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金属工业原料。由于客户企业的使用这种原料的用途不同,所以该公司必须根据不同客户的要求生产适应他们工艺的产品。为适应客户需求,该公司在原有的一个品种基础上试验发展了20多个品种。上述这些产品虽然属同一产品,但由于客户对指标要求不同,每一个新客户在订货前都必须进行应用试验(实验分为小试、中试和工业性试验,该公司只免费提供1公斤以下的小试样品,中试和工业性试验的样品均按价收款)。客户在应用试验过程中除了得到是否可用的结论外,没有其他经济利益,如果不能使用,客户试验成本将成为沉没成本,永远得不到补偿。该公司认为,税法中赠送产品视同销售征税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将产品无偿送给他人(包括客户),少缴国家税收。而该公司的产品非最终消费品,提供样品是开发新用户所必须的,因此,他们认为公司提供样品与制定税法所要规范的提供样品行为是有质的区别的,不应缴税。这个观点正确吗? 答:该公司将生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处理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虽然是销售过程中必须的付出,但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因而,还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样品的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虽然该公司将生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处理,但是由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样品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的,而且税法也未规定作为销售费用的样品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一方面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税法又允许作为期间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都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处理,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要在申报时进行申报表调整处理(增大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但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该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据实处理,不能将不属于样品的其他赠送或不合理的样品费用支出作为样品销售费用。
  • Y同学
    如果是视同销售,就有销售税和进项税,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不是视同销售,则没有销项税?
    • 邵老师
      1、如果是视同销售,与正常的销售一样,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增值税税法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出于以下考虑。
      为了使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办法后,发票不只是纳税人记账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由于社会的生产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增值税税款的征扣角度看,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力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他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本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不能抵扣,下一环节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税款抵扣。另外,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采用了抵扣的原理,当在一个环节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得不到扣除,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他就成为全额纳税其产品的税负就高于增值税税率规定的税收负担。视同销售征税后上述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同时,由于纳税人支付的税款是向下一个环节的购买者收取的,而下一环节支付的税款在征税时又能够抵扣,对国家来说,并不增加税收收入;对纳税人来说,也不会增加税负。因此,对一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增值税税款抵扣制的实施需要,保证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增值税平税负的原则。

      2、例“将成本为8000元的布匹,无偿捐赠给幼儿园”,这是自产物品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进项税都可以抵扣。成本为8000的布匹,利润率为10%,销项税则为880017%=1496,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理解为1496元,当然也不是8000×17%=1360元,应该是生产成本为8000元所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消耗等实际购进的进项税额,因为自产成本8000中,包括人力资源的耗费(增值),固定资产折旧(前期已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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